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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关于整治污染城市环境卫生车辆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升县城环境卫生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推进“四城同创”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整治污染城市环境卫生车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存在下列情形的车辆,应当冲洗干净后驶入城区:
(一)车身外表有明显污迹、灰尘或泥土,车顶有积尘的;
(二)车辆号牌被尘土遮挡无法识别的;
(三)轮胎、挡板、底盘沾带泥土的;
(四)其它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
二、车容不清洁、影响市容的车辆禁止在县城建成区道路上行驶和停放。
三、存在“抛、冒、滴、漏、撒、扬”的车辆禁止驶入城区。
四、驶入城区车辆禁止擅自改变外观、张贴广告、加装车载扩音设备,设置有“禁鸣喇叭标志”的区域或者路段禁止鸣喇叭。
五、在县城各入城口设置入城车辆检查点,依法对车辆进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驶入城区车辆的检查工作,对违反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镇雄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7年6月14日